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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史沿革

世界合作经济组织诞生于1844年,在我国已有80多年的历史。山东省合作社事业是在抗日根据地创建的,并逐步得到发展壮大。

    1950年,山东省政府成立省合作总社,1951年改为合作事业管理局,负责全省供销合作社、消费合作社、渔业合作社、信用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的行政领导工作。1955年,改名为山东省供销合作社。1956年,全省供销社召开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,制定通过了《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章程》。之后,先后经历了供销社与商业的两分两合(1958年分、1961年合,1970年分、1975年合),在其间及随后几年内,手工业、渔业、城市消费、信用合作社(1957年)以及农机(1978年)、丝绸(1981年)、烟草(1982年)等行业陆续脱离供销社。
    1982年,中共中央批转《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》,提出恢复和加强供销社“三性”(组织上的群众性、管理上的民主性、经营上的灵活性),加快推进供销社体制改革。1984年,根据省委、省政府的总体部署,山东省、市、县供销社从机构设置上陆续退出政府序列,机关经费转为自筹,但职能和地位不变。1988年,全省供销社召开第二次社员代表大会,更名为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,制定通过了《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》。1992年,经省政府批准,组建山东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,与省供销社合署办公(一套机构、两块牌子),成为集行政管理与经济实体于一体的综合管理经营机构。
    1995年2月,党中央、国务院作出了《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》(中发[1995]5号)精神,明确了供销社的性质、宗旨、地位和作用,并决定恢复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。同年,山东省委、省政府下发了《关于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》(鲁发[1995] 19号),提出了支持供销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。1996年初,全省供销社召开第三次社员代表大会,重新修订了《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》。1999年,按照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盐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通知》(鲁政发[1999]70号)规定,全省供销社盐业专营权整体移交省盐务局。2000年,根据国务院《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改革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》(国发[1999]5号)精神,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《关于供销社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》(鲁政办发[2000] 14号),明确市以上供销社机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。2001年,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以鲁编[2001]32号文件对省供销社机构编制作了重新调整,明确为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,并批准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。2003年,山东省政府转发《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鲁政办发[2003]16号),明确提出县级供销社机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。2007年,山东省委组织部、人事厅批准省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,随后又先后批准17个市供销社和86个县级供销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。2007年9月,山东省政府下发《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》(鲁政发〔2007〕64号),并在日照市召开全省供销社改革发展工作会议,要求全省供销社创新经营服务方式,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、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,搭建为农服务的“一个网络、两个平台”,全面构建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,标志着山东省供销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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